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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境外诈骗不是法外之地
时间:2021-12-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起电信网络诈骗、偷越国边境案,由于被告人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的诈骗行为,被害人是谁无法确定,诈骗金额难以查证,给案件侦查带来挑战。但是,根据202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的规定,被告人依然难逃法律制裁! 

案件详情 

2019年3月31日至2020年9月上旬,被告人连某达多次偷渡到缅甸勐波,先后在“胖子”诈骗团伙、“杰哥”张某某(另案处理)诈骗团伙、“春哥”诈骗团伙中,以小贷公司员工、淘宝客服的身份对境内公民实施校园贷、淘宝退款诈骗活动,其女友沈某琴也跟随连某达偷渡到缅甸勐波从事诈骗活动。

 

为了获得更多利益,连某达以高薪工作为由,从境内招募了苏某珠等人偷渡到缅甸“杰哥”张某兵的诈骗团伙中,从中获取更多的抽成。 

尝到甜头的连某达等人不曾停止犯罪的脚步,“招聘”的人越来越多,在“春哥”的诈骗团伙中担任不同的诈骗角色。连某达负责管理十多人的诈骗组,可按照非法获利的20%进行抽成;沈某琴、苏某珠协助管理,也从自己招募的人身上获取20%、10%的抽成。

 

 

最终,连某达在云南边境偷渡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沈某琴、苏某珠也相继到案。日前,经漳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连某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沈某琴、苏某珠也因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和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8万元和6.6万元。

 

检察官说法 

根据《意见(二)》,第三条规定: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天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连某达、沈某琴、苏某珠多次偷渡到缅甸,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累计时间分别达到13、10.5、8.5个月,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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