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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险!斗气司机高速多次恶意别车
时间:2020-11-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高速路上超车不成生怨气,愤怒之下多次恶意“别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经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10月2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直击案情

  

2020年7月17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驾驶小轿车从漳平上高速后不久,准备从主车道超越前方在快车道上行驶的吴某驾驶的车辆。由于吴某未发现曹某某驾驶的车辆准备超车,向主车道变道,在发现后立即变道驶回快车道,让曹某某超车,曹某某因此产生不满情绪。曹某某在漳平至雁石路段20余公里的高速路程中,多次违章驾驶,多次恶意“别车”,长时间以严重低速行驶阻碍吴某正常行驶,并在吴某加速试图摆脱纠缠时,以严重超速追逐吴某车辆,严重危害高速公路运营安全,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最终吴某在高速交警的指导下,从雁石下高速,摆脱了曹某某的纠缠。

吴某下高速后向龙岩高速交警支队六大队举报,侦查机关及时开展调查取证,调取了沿线的视频监控画面以及被害人行车记录视频。

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依法处罚。曹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承办检察官综合案情提出量刑建议。法院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在该起案件中,被告人曹某某在20多公里的路程内,多次恶意别车,严重超速追逐,长时间以严重低速行驶阻碍他人正常通行,该行为直接针对其他车辆,容易造成其他车辆发生翻车、撞车等严重交通事故,危及生命安全,在高速公路上还容易导致其他车辆连环相撞等严重交通事故,严重危害高速公路运营安全,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Tips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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